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古籍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目的是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管理,推动各古籍收藏单位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古籍保护工作水平,促进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第三条 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工作。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的各类型古籍收藏单位。
第五条 “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选标准如下:
(一) 收藏古籍的数量一般在3万册(件)以上或收藏古籍善本数量在1000册(件)以上;
(二) 有古籍专用书库;
(三) 有专门的古籍保护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四) 有专项古籍保护经费。
第六条 申报及评定程序
(一) 各古籍收藏单位按照省文化厅制定的统一格式,向所在行政区域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请。须提交申报报告、申报说明书、古籍保护计划、古籍保护经费证明材料等其他说明材料。
(二) 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单位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将有关材料报省古籍保护中心(山东省图书馆)。
(三) 省古籍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将合格的申报材料上报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将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
(四) 专家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评审,提出“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提交省文化厅。
(五) 省文化厅通过媒体对“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六) 省文化厅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定工作根据情况不定期开展,每次申报时间由省文化厅确定并印发相关通知。
第八条 “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按年度向省文化厅提交古籍保护情况报告。省文化厅每两年一次组织专家对“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进行评估、检查,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不良后果的单位,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摘牌处分。
第九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市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定。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