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献典籍是中华民族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鲁政协发[2007]81号)和《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古籍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文群[2008]5号)精神,市文化局决定从今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本次古籍普查范围包括我市辖区内的所有公共图书馆、院校图书馆、科研单位图书馆、文博单位、宗教单位图书馆(藏经阁)等所有收藏古籍的公藏单位;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也纳入普查范围。普查对象为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指辛亥革命(1911年)之前历朝写本、刻本、稿本、拓本等,及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影印、排印的线装古籍如《四部丛刊》、《四部备要》等。其他特种文献如甲骨、简牍、帛书、金石拓片、舆图与民间谱牒、碑刻、文书(如契约、诉状、规约)、应用文籍(如账薄、日记、书信、宗教科仪书、经文、药方、日用杂书)、民间文艺作品(如唱本、剧本)等都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全市古籍普查工作由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统筹规划,由市文化局领导实施。潍坊市图书馆为全市古籍普查登记中心和培训中心,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和培训工作,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潍坊市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潍坊市古籍联合目录。各县市区图书馆在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汇总并向潍坊市图书馆报送古籍普查报表。教育、科研、文博、宗教及私人收藏机构等按统一要求开展普查工作。普查材料报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属单位和未设立公共图书馆的县市区直接向市图书馆报送古籍普查报表;县市区属单位向各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报送;民间个人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公共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
全市的普查工作从2008年5月开始,到2010年底结束。此次古籍普查工作是建国以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的第一次全面深入普查,主要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古籍收藏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的基本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为下一步建立全市古籍档案、确定市级珍贵古籍名录、市级重点古籍保护单位以及推荐上报国家级珍贵古籍名录、国家级重点古籍保护单位、省级珍贵古籍名录、省级重点古籍保护单位等工作打好基础。普查工作是古籍抢救、保护与利用的重要环节,对于建立全市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关制度,科学有效地进行古籍保护,促进我市“文化名市”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